Mittwoch, 1. Mai 2013

兰州非法庭审 检方理屈词穷却无理要求判刑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四月二十日,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对陈德光、盛春梅夫妇进行了非法开庭,通知是十点开庭,家属与律师均提前二十分钟到达法院门前,法院大门紧闭,小门关着出入凭脸或旁听证,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在一旁随时候命。

大约十点半,法院大门打开进去一辆载满警察的依维柯(警察下车后就三三俩俩分散开进行警戒),十点三十五左右又进去一辆救护车,又过了大约十多分钟,盛春梅从车上下来被人搀上楼梯进入法院里。十点五十左右,陈德光到了。两位老人进去后,持有旁听证的人(国保大队,政法委,六一零,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进去,接下来是律师,家人因无旁听证暂时不让进,这次来参加庭审的家人有:盛春梅的大姐,盛春梅的小弟,陈德光、盛春梅夫妇的儿女和女婿及外孙女共计六人。法官说小孩不能进入,这样家人只能进四人,等到国保大队大队长李陵发旁听证时却只允许三人进(疑问一:哪条法律规定了家属旁听人数?疑问二:法院的法警呢?国保大队是警察下属部门,为何管起法院的旁听证,是他们本是一家还是国保大队超越权限?)当家人提出异议时,李陵就问你们进不进,盛春梅的大姐因等待时间过长急于上厕所,因说话声音大一点,李陵就说不让进。

进入法庭后,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家属于第二排就座,开庭后,先宣读了法庭规定再对身份进行了却认,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律师和陈德光、盛春梅夫妇。然后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陈德光、盛春梅夫妇堂堂正正的承认了他们所做的事,公诉人列举了所谓的证据,律师进行辩护。

总结为以下几条: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证据如下:宪法,刑法中均无明文规定,两高(高级法院,高级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无明文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中没有,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中没有(参看百度搜索"中国已公布的邪组织名单"其余均为个人看法,无国家下发的文件)(编注:中共邪党没有资格评判宗教信仰)。

二、应用法律不适当。以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来起诉陈德光、盛春梅夫妇是毫无根据的。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编注:法轮功是正法,中共才是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歪曲法律陷害好人)。
二)法轮功没有组织(若有请说明法轮功的组织形式,陈德光、盛春梅夫妇在其中为何职位,如何组织利用此组织)。
三)陈德光、盛春梅夫妇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他们仅仅是个工人有何权力有何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
四)他们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五)陈德光、盛春梅夫妇曾因修炼法轮功被劳教,那时是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罪名,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原因为什么罪名不一样,是因为公诉人不懂法律吗?

三、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律
一)在抓人、搜查时从不主动出示证件。
二)在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诱供。陈德光老人身上至今犹有被花庄警察张国维殴打的伤痕(距事发至今已经一年又九个月),庭审中公诉人公然设语言圈套对老人诱供。
三)在第一次被非法劳教的过程中,无任何人或组织告诉陈德光、盛春梅夫妇他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和行政复议的权力。

律师还从其它一些方面驳斥了公诉人索剑秋的所谓证据,用当时旁听的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的议论来说:公诉人的话律师都回答了,律师的提问公诉人一个都没答上,真丢脸!这十几年我们都做了些什么?

即使如此,公诉人在快结束时竟然提议给予十四年以上的重判,因此陈德光、盛春梅夫妇的家人表示定要上诉。


发稿:2013年05月01日  更新:2013年05月01日 0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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