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一场丑陋、可笑的审判在河北省泊头市法院上演,法院外面数以百计的警察和便衣管控民众、封锁街道;法庭内加密的铁丝网隔开的被告和他七十七岁高龄的老母亲;近在咫尺的居民本能地感觉到气氛的紧张,还以为是当地刀杀九命的凶徒被审,却不知这一切仅仅是为了一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300手印事件"当事人王晓东。 一、案件始末及泊头市公检法、政府部门违法行径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清晨,法轮功学员王晓东在家中被河北省泊头市公安局王文生等警察绑架。随后,本村及邻村三百多户村民出于义愤,联名出具请愿书、由周官屯村村主任会加盖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要求释放好人王晓东。此事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 五月二十六日,王晓东的妹妹王凤如因为哥哥呼吁被泊头市警方绑架、一月后被非法劳教。王晓东的哥哥王俊杰不得不离家出走,躲避中共人员的骚扰和企图绑架。 七月二日清晨,富镇书记郭中轩、镇长郑兰辉去周官屯村,威逼家人更换律师。王晓东的母亲没有答应。郭中轩、郑兰辉还一度怂恿王晓东的家人贿赂法官,让法官判王晓东半年或取保候审,也被家人识破阴谋。随后他们又去骚扰王晓东的姐姐。 七月三日早上,郭中轩、郑兰辉再次去周官屯村,两次逼迫村干部去叫王晓东的母亲来会面,均遭王晓东的母亲拒绝,村干部无奈说"这是省里压下来的"。 七月三日上午八点多,镇政府人员打电话给在外躲藏的王晓东的哥哥王俊杰,让王回去。王俊杰识破绑架阴谋,拒绝了,并告诉他们说:"你们不放人(王晓东)我回去干什么,你们把人放了我就回去。" 七月五日,程海律师告诉王晓东的家人,泊头市法院主办法官不让他再代理王晓东的案子。 七月九日,北京李长明律师到泊头市看守所会见王晓东被看守所警察非法阻止。 七月十七日下午五点,泊头法院指使周官屯村会计通知王晓东的母亲和姐姐第二天开庭,但仅允许两个人旁听,同日,泊头市公安局警告当地法轮功学员不得旁听庭审。 七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到十一点,泊头法院秘密开庭,只允许两人进入旁听,法院强行指定两个律师作所谓的辩护。王晓东当庭要求用北京律师,法庭不允许;王晓东的母亲说明已经聘请北京律师,法庭并威胁说,如果再说话,你们就出去;王晓东的姐姐要求自己为弟弟辩护,法庭置之不理。同时,把王晓东的母亲和姐姐安排在旁听席的最后一排,并隔着加密的铁丝网,既看不清,也听不清上面说的什么,十一点休庭,没有结果。 二、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在中国《宪法》第125条有明确规定,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里没有"但书"限制,不分民族、阶层、信仰、被指控犯罪种类。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辩护,即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自己进行辩护;二是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即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法定条件下法院指定的律师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均由被告人自己决定。法律仅仅设了三条限制性规定: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选择;其二,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二人;其三,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指定辩护仅仅存在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指定辩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 (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情形,如被告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可能判处死刑或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等。 法院指定辩护人后,一旦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应当尊重被告人自己的选择,不必另行制定辩护人。而且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职务保障权,即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会见、通信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也有会见、通信权的规定。 (3)获得通知权,即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4)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即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通知证人出庭、调取物证的权利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控方辩论的权利。 (5)阅卷权、拒绝辩护权及获得法律文书等其它权利。 三、法律规定法院须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 中国《宪法》第125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仅仅是涉及国家秘密、事关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审判公开同时要求: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公民能够到庭旁听;参加旁听的公民持有身份证件即可。 四、中共机构处处违法 对照以上事件经过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泊头市法院、看守所、泊头市政府部门处处违法。 1、剥夺王晓东的委托辩护权。王晓东委托程海、李长明二位律师是由其哥哥王俊杰先行办理委托手续,后二位律师持有王俊杰签署的委托书会见王晓东,由王晓东亲自确认。在程海律师会见王晓东的过程中王晓东向程海律师揭露了泊头市公安局王文生、高贵起等警察的刑讯逼供犯罪,泊头市看守所强迫劳动犯罪及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泊头市检察院检察官明知王晓东无罪而非法追诉的徇私枉法罪后,程海律师出于公义代理王晓东控告犯罪招致泊头市当局及公检法部门的报复,以及出于对二位律师无罪辩护的恐惧而强行辞退二位正义律师,以使对王晓东的枉法追诉控制在邪党法院能够掌控的范围内,这些行为直接剥夺了王晓东的委托辩护权。 2、剥夺王晓东更换辩护人的权利。王晓东在进入法庭以后,发现程、李二位律师没有到庭,即明确要求二位律师到庭辩护,随后王晓东的姐姐要求自己为王晓东辩护,此时,法官必须征询王晓东的意见,询问王晓东是否同意其强行指定的泊头市赵志强律师和另一崔姓女律师继续辩护,以及是否同意其姐姐为其辩护,但是法官终究还是蛮横地拒绝了王晓东与其姐姐的合法要求,丧失了一名法官的起码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起码良知,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3、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具体表现在直接伪造王晓东的声明辞退程海律师,在李长明律师专程赴泊头市看守所核对此事实真伪时,看守所与法院勾结拒绝李律师会见,侵害律师会见权;在王晓东明确表示要求北京律师辩护时,拒不休庭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程、李二位律师,完全剥夺了二位律师的职务保障权,使《律师法》成为一张废纸。 4、剥夺公民的旁听权。泊头市法院对于王晓东一案,没有公告,秘密确定开庭时间,仅仅通知王晓东的母亲、姐姐;威胁泊头市法轮功学员并实施监控,使这一与王晓东一案最有切身利害关系的群体不能旁听庭审;开庭当日严控民众、媒体,对王晓东的母亲、姐姐实行法庭上的隔离,不能清晰地知道自己的亲人如何被审,无视起码的人伦之常,而无关的警察与政府人员却坐在前排滥竽充数;被指定的律师为虎作伥,摇舌鼓唇献媚法庭,共同演出一幕丑剧。 可以看出,从中共政法委的高层到泊头市富镇周官屯村,从公检法到政府部门,为了这次庭审可谓费尽了心机。阻止律师会见、出庭,强行给当事人指定律师,胁迫利诱家属,警告、监控当事人亲朋好友,一切都是为了使一场利用法律作为迫害手段的审判完全达到要达到的邪恶目的。但是,它们想不到的是,当对善良民众的迫害成为法律的最高目标的时候,到底谁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犯已经一目了然,中共邪党也一把扯下自己的面具,把魔鬼的嘴脸暴露天下。 发稿:2012年07月25日 更新:2012年07月25日 01:58:51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 |||
| |||
|
Mittwoch, 25. Juli 2012
从对王晓东的非法审判看中共破坏法律实施
Abonnieren
Kommentare zum Post (Atom)
Keine Kommentare:
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